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4.252.58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的原始碼
←
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前身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該官職隸屬於[[臺灣道]]之[[臺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自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官職品等則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職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行政中心 [[新竹市]],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為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直至1876年1月16日(清[[光緒]]元年12月20日)[[沈葆楨]]奏請新設[[臺北府]],設立時將[[淡水廳]]分割成[[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 (清朝)|新竹縣]]<ref name="劉錦藻">《[[臺灣文獻叢刊]]》〈臺灣輿地彙鈔〉,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6年重印,第113-116頁,《[[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15,劉錦藻,〈臺灣省輿地考〉乙文</ref>,而其官職設置[[台北府知府]]才予以縮減調整。
返回「
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