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7.6.176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公共財產 的原始碼
←
公共財產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File:公共財產.jpg | thumb | 300px | 公共財產 <br> [https://tw.pixtastock.com/illustration/1375754 原圖鏈接] ]] '''公共財產'''(shared assets)是指[[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現行刑法中所說的公共財產,是指下列3類財產: *(1)國有財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與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即如果侵犯這類財產,也會產生與侵犯公共財產相同的法律後果。 *公共財產的性質--公共部門中的資產與商業性部門中的資產本質上不同,但是一般都把兩者稱為資產,那必須首先從資產的定義來看。 **西方國家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把資產定義為:“資產即為一定實體所擁有、一定交易事項所形成的、能夠帶來未來經濟收益的資源。 **”朱恩·帕勒特認為,從定義看,公共部門所占有的資產首先不具備完整的產權,其次公共部門只有現金流出而無現金流入,公共財產不能帶來未來經濟收益,因此本質上與商業部門的資產性質不同。 *公共財產作為一種資源,有些為公共部門提供了物質投入,如政府辦公樓和公務車,有些卻直接作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紀念館、圖書館、高速公路和國家公園。 *公共財產作為一種所有權,政府部門擁有部分管理、決定權力和收益權,但是處置權利如出售或破壞卻不是任意擁有的,可以說,公共部門占有和控制的公共財產產權受到嚴格限制。 *公共財(英文:public good)是經濟學中財貨的一種分類,從需求方面的觀點上,具有「非競爭性」,或稱「非獨享性」、「非競用性」、「非敵對性」、「共享性」);從供給方面的觀點上,具有「非排他性」。 **不能夠排除個人使用之,或個人可從未付費中獲益,一個人使用不會減少其對他人的可利用性,或該財貨可同時被多人使用。 *公共財的典型例子包括國防、知識、免費電視節目等。 **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公共財的存在,會導致市場失靈,因此應該由政府提供或者有政府干預。 *公共財產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 **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海陸自然資源; 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 歷史文物、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 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公共財產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海陸自然資源; 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 歷史文物、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 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1]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公共財產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海陸自然資源; 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 歷史文物、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 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1]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返回「
公共財產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