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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彊''' [bǎo qiáng] 恃势逞强,谓不服[[管辖]]。<ref>[https://wenwen.sogou.com/z/q2003658007.htm 汽车交强险是什么东东.]搜狗问问</ref>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i04piccdn.sogoucdn.com/b207046e01d601cf " width="180"></center><small>[]</small> |} 犹言恃疆也。 《汉书·武五子传》:「其人轻心,扬州保强。」注:「李奇曰:『保,恃也。』。」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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