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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http://tibetjustice.org/materials/treaties/treaties13.html 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该章程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張蔭棠]]以及“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英方代表为欽差大臣[[韋禮敦]]。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10px 0 1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br><img src="https://www.miaosong.cn/img/2019/06/2019062712165319.jpg" width="650"></center><small>[https://www.miaosong.cn/baike/156063.html 圖片來自秒送號]</sm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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