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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22.jpg|350px|缩略图|右|[http://unn.people.com.cn/media/200106/26/NewsMedia_9431.jpg 原图链接][http://unn.people.com.cn/GB/channel23/176/825/200106/26/75374.html 来自 人民网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两国“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 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该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温貌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随着该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正式划定<ref>[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25/content_500071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国人大网</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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