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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法人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具體含義:

第一,公益目的,指法人所從事的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公益事業,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三,非營利法人有兩個核心特徵:一是成立目的的非營利性,二是不分配利潤。

「非營利」是指即便非營利法人獲得了利潤或者報酬,也不能向它的出資人、設立人、成員分配利潤。但並非不可獲取任何利潤報酬。

非營利法人的範圍

非營利法人的範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一,事業單位,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組織。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目前,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第二,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行業協會,以及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體團體。

第三,基金會,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即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社會服務機構,也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民辦非營利學校、民辦非營利醫院等。

非營利法人的類型

非營利法人的類型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三大類。

根據《民法典》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