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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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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書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兩種。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

背書人在作背書時,撰寫了禁止新的背書的文句。如「不得轉讓」,即意味着對被背書人免除擔保責任或者再作背書,如果該票據到此不再轉讓,那麼其票據效力和權利與一般票據相同。如果再要轉讓,一般接受者也不容易接受。

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由於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如果背書人將此類匯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的,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票據法》第36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被拒絕承兌的匯票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而遭拒絕的匯票。匯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匯票承兌後,才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如果付款人對匯票拒絕承兌的,就不具有匯票上債務人的地位,不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雖然在匯票成立時即已取得付款請求權,但因付款人拒絕承兌,該付款請求權也就無法確定,當然也就不能將這種付款請求權再背書轉讓。在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情況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取得票據金額;如果其將這種票據轉讓的,受讓人取得該匯票時,也只能通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取得票據金額。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是指對不需承兌的匯票或者已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絕的匯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即使對匯票已作承兌,負有於匯票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也不能得到實現。如果持票人將該種匯票再行轉讓,受讓人儘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請求權,但實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票據法》便禁止將該種票據再行背書轉讓,如果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承擔匯票責任,受讓人有權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匯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間屆滿前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間內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票據法》便規定不允許將該種匯票再行轉讓,否則,受讓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背書人以背書將該種票據進行轉讓,應該承擔匯票責任。

約定的禁止背書

約定的背書禁止是指匯票的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基於自己的意願,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禁止背書」等字樣,從而產生限制匯票流通效力的背書禁止。

約定背書禁止的目的有三項:保留抗辯權,即出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上進行背書禁止後,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再行背書轉讓匯票,出票人或背書人對收款人的受讓人和被背書人的受讓人可以進行抗辯,不承擔票據責任;減少追索對象,防止票據追索權的擴大,從而將追索金額和對象限制在一定範圍內;避免與更多的不特定的人發生票據關係,從而減少票據糾紛的發生概率。

以下需要注意:

1.出票人約定背書禁止。「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即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該匯票喪失流通性,如果持票人再背書轉讓,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後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受讓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約定背書禁止。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背書人對其直接後手要承擔擔保責任。換句話說,萬一將來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而行使追索權時,不得對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進行追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