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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關係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法律關係的內容,一方面是票據債權,一方面是票據債務。我國通常將票據債權稱為票據權利,將票據債務稱為票據義務或者票據責任。但是,票據關係只是票據法所規範的法律關係中的一部分,或者說,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只是票據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的一部分。

票據關係的基本特徵

票據關係的基本特徵有:

1、票據關係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

2、票據關係的內容是以金錢為內容的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

3、票據關係具有多重性;因票據關係主體是多元的,且票據主體在不同的票據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是相對的,所以票據上的權利與義務也具有多元性。

4、票據關係是一種無因性法律關係;

5、票據關係是一種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票據上的每個票據關係獨立發生。

票據關係的種類

1、因出票行為而產生的票據發行關係

因票據的種類不同,票據的發行關係分為匯票的發行關係、本票的發行關係與支票的發行關係三種。

2、因票據的背書行為而產生的票據背書關係

票據背書關係的當事人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被背書人行使。背書人對被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義務。

3、因票據承兌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承兌關係

票據承兌關係僅存在於匯票法律關係中。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間便形成了確定的票據債權債務關係。

4、因票據保證行為而產生的票據保證關係

票據保證關係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票據權利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內容與被保證人相同。

5、因票據的參加行為而產生的票據參加關係

票據參加關係分為參加承兌關係與參加付款關係。我國票據法中對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均未有規定。

6、因支票的保付行為而產生的支票保付關係

所謂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的行為。支票的付款人進行保付行為後,其付款義務與匯票承兌一樣。支票上的所有債務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為而得以解除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法中也沒有支票保付的規定。

票據關係的當事人

在票據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並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票據關係與非票據關係的區別

票據關係,是指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非票據關係是指與票據有密切聯繫,但是並非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並且不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的法律關係。非票據關係也是票據法的規範對象,但是其內容並非請求票據金額,在票據法上居於比較次要的地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