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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提存的原因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整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但債務人還負有附隨義務。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

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提存的程序

提存的法定程序如下: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