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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發生章程規定或法定的除破產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並進入清算程序的過程。

公司解散的特徵

公司解散的特徵為:

(1)公司解散事由發生後,公司並未終止,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與清算相關的活動,直到清算完畢並註銷後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2)除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

(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終止其法人資格。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種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董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依照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述前3項原因都屬於公司自願解散,必須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後兩項則是公司外部原因,也可稱之為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多是因為公司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或者《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其實是一種解決公司僵局的措施。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當公司中分歧股東相互權利對等,一方無法壓倒另一方,但也無法單獨行動時,就形成了公司僵局,使得公司經營管理困難,股東投資的期待也無法實現。當股東之間無法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和其他解決手段時,相關法律賦予了人民法院應股東請求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力,以打破僵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對如何適用第一百八十二條的強制解散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1.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

《公司法解釋二》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強制解散之訴

依《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股東不得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法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根據《公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解釋五》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4)公司減資;(5)公司分立;(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