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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業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公司制企業是指由兩個以上的投資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資成立,有獨立的法人財產,自主的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制企業特點

公司制企業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公司就是法人。公司是一個法人團體,具有法人地位,具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現代公司制的根本特點。公司是由出資者(股東)入股組成的法人團體,沒有意識和意志,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經理組成的組織機構,在其法人財產基礎上營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僱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

第二,公司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責任形式設立的,容納各方面授資者的投資。公司既然是獨立的法人,作為行為主體,它可以對也僅僅對自己的行為負有限責任。出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特徵,是在法人特徵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形成起來的,是法人地位的必然產物。

第三,企業的治理結構明晰,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層管理層來協調、規範企業的運作,明確劃分上述各個方面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形成分工合理、互相合作而又相互制約的企業內部機制。

公司制企業的類型

公司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個。

(3)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但股東人數有限,一般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聯合的,因此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

(4)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認繳,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

(5)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和設立程序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較為簡單和靈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範圍和資格均有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人數應當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並且其中半數以上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募集部分股份,股份是等額的,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任何人購買股票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設立條件較為嚴格,內部組織機構更為嚴密。

公司制企業的優缺點

公司制企業與業主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優點:

(1)分散風險。出資人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公司也以其法人資產承擔有限責任,大大減小了投資者和公司的投資風險。

(2)籌資方便。有限責任有利於企業通過股份的形式廣泛地籌措社會上分散的閒置資金,在很短的時間內創辦起大規模的企業,提高企業的規模效益。

(3)企業的管理水平高。公司制企業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股東一般不再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活動,而是聘請受過專門訓練的各方面專家來管理企業因而能夠實現有效的管理。

公司制企業的缺點表現在:

(1)組建程序複雜,費用較高。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公司法的要求,組建程序複雜,創辦周期較長,費用也較高。

(2)政府對公司的限制較多。公司的開辦,股票的上市、產權的轉讓、合併與分立、破產與終止、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各項報告與記錄等,政府都制定有一整套相應的法律法規,公司必須依法辦事,不得違反。

(3)保密性較差。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經營必須有透明度,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因此,公司在財務及股權方面的變動情況是幾乎無密可保的,公司是一種公開性、公眾性的企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