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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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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q3.itc.cn/images01/20240525/d252f2de2579431199526178d6c1169d.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781538266_12161224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行政诉讼'''是各类术语中的一个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ref>[https://www.sohu.com/na/457519286_209689 什么是古文字,古文字是如何识别出来的],搜狐,2021-03-26</ref>”,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ref>[https://www.sohu.com/a/464783594_100263297 隶变,变什么了?],搜狐,2021-05-06</ref>”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下列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普遍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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