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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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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縣 (中華民國)|縣]]改制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自治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 (中華民國)|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延續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傳統文化,達到尊重[[臺灣原住民族]]<ref>[https://www.cip.gov.tw/portal/cateInfo.html?CID=8F19BF08AE220D65 臺灣原住民族],cip</ref> 文化的美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分布==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各直轄市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 (台灣)|復興區]],人口12,259人。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 (中華民國)|鄉]]、[[鎮 (中華民國)|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 (中華民國)|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並由[[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10-799 史地類:世界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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