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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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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3.itc.cn/q_70/images03/20220803/c0c6424c5ec94bb4bc1d8e746e3c9296.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73963152_10011674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广东省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1960年成立了"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广东分会筹委会",此后20年,筹委会促成了大量的民间文艺[[资料]]的编选和整理、研究工作以及培训和组织队伍的工作。 1980年,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广东分会在广州成立。 1988年更名为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协会组成== 协会现有由民间文艺各方面[[专家]]、[[学者]]、艺术家组成的会员1500个。近年来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ref>[https://www.sohu.com/a/353029203_100240285 协会管理者该如何管理协会会员,盘活协会血液,促进协会发展] ,搜狐,2019-11-11 </ref>30余部作品获全国性奖项,如《中国谚集成.广东卷》获文化部优秀奖。 1999年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有四部作品获广东省鲁迅文艺奖(即《广州话熟语大观》、《潮汕庙堂》、《潮汕民俗大观》、《三仙造湖》)。许多会员的作品被国家展馆收藏。 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大型通俗民间文艺杂志《天南》创办于1982年,内容丰富多彩,雅俗共赏,20年来一直深受国内外[[读者]]的喜爱。 ==协会影响== 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经常主办国际、国内[[民间艺术]]大赛和民间文艺展览、演出、研讨、出版活动,产生良好影响。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广东省民协),[[英文]]译名: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民间文艺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省民间文艺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省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按照民间文艺的特点,积极开拓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文化]]<ref>[https://www.sohu.com/a/484097649_121040392 民俗文化的意义内涵],搜狐,2021-08-18</ref>等各方面的工作。以“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民间文艺家服务,为省内各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服务,为繁荣我省民间文艺事业服务。努力将本会办成“民间文艺家之家”; (二)根据民间文艺学科的要求和忠实[[纪录]]、慎重整理的原则,做好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的调查、采录和资料整理与保存工作; (三)沿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间文艺学的道路,[[规划]]、组织民间文艺理论的研究,积极开展民间文艺理论的研讨和评论活动。加强对内对外的民间文艺学术活动; (四)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民间文艺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开展民间文艺各种门类的活动,大力培养各种门类的民间文艺家; (五)做好民间文艺作品的编辑、[[出版]]工作,给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提供发表作品的园地;组织民间文艺创作,力争多出精品、出人才;编辑出版学术研究资料;举办民间文艺评奖活动;组织信息交流; (六)组织民间文艺展览、[[表演]]和比赛活动;拓展民俗和民间工艺美术等多方面的工作;做好评选“民间文艺师”及命名“民间文艺之乡”、“民间艺术传承基地”的工作,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兴办有利于民间文艺发展的各种事业和政策允许的经济实体,努力争取创收;推动全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关心会员的权益; (七)组织会员搜集、[[整理]]、抢救、挖掘我国特别是我省的民间文艺,保护和抢救民间文化遗产,努力实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 (八)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走向民间,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繁荣我省民间文艺,不断提高民间文艺作品的思想及艺术水平; (九)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家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民间文艺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以及各大型企业和社会上各民间文艺团体、组织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包括民间文学家,民俗学家,民间工艺美术家,民间歌舞、[[戏剧家]],说书艺人,民间文艺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民间文艺编辑、翻译、收藏家,民间文艺组织、活动家等),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为本省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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