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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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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9.itc.cn/q_70/images03/20220220/4f3d795403cd40eaa6f4346428e41deb.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24166766_12110686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兰州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9日,兰州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现任甘肃省纪委常委,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兰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泽武 ==选举任免== 2021年12月24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95047444_1208366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那些职权] ,搜狐,2021-10-14</ref>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泽武为兰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ref>[https://www.sohu.com/a/167550605_779932 如何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搜狐,2017-08-26</ref>、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联系市纪委委员;负责纪检监察法规的咨询答复;协调落实机关保密工作,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普通密码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对外联络接洽等工作;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及技术装备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综合办公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信息化和技术装备建设工作;建设监督和审查调查大数据平台,提供信息查询。 组织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办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和巡察机构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宣传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和巡察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新闻事务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负责党章党规党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政策理论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预防腐败工作,负责市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制作警示教育[[材料]];负责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相关工作;负责兰州纪检监察网管理工作。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负责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负责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负责综合协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区县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信访举报移送相关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为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供决策支撑和信息服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并移交监督检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报批的留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留置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对全市各级监委使用留置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管干部(不包括市管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追逃追赃相关工作。 第一至第六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区县、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区县党组(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研究]]、分析和报告联系地区政治生态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承办应由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提出处置建议,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工作,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联系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做好考核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区县)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七至第十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报市委和市纪委监委批准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审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市纪委监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受理并处理申请国家赔偿事宜;承办市监委给予的政务处分的解除工作;负责市监委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工作。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市纪委派出纪工委、市管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组织开展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察工作;建立和管理市管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派驻机构和市委巡察机构党建工作。 ===派驻机构=== 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市纪委、市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对市纪委、市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归口管理单位、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市纪委、市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经市纪委、市监委批准,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市纪委、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事业单位=== 兰州市涤心苑服务中心:履行市纪委监委办案场所管理和办案[[服务]]保障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兰州纪检监察网》更新维护工作;兰州纪委监委“黄河清风”[[微信]]公众号发布更新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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