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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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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保管銀行'''<br><img src="https://www.taishinbank.com.tw/TSB/export/sites/TSB/images/G3.jpg" width="380"></center><small>[https://www.taishinbank.com.tw/TSB/personal/investment/trust-planning/trust-intro-planning/TSBankGridPage-000013/ 圖片來自台新銀行]</small> |} '''保管銀行'''指任何經核准開辦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金融機構,我國稱「保管機構」,目前多由商業銀行信託部辦理。<ref>[https://blog.xuite.net/aw.g9/notes/3784294 保管銀行業務]08.21.2005 信託證照測驗筆記</ref>投資人在投資基金時,是將錢存入保管銀行的基金專戶內,基金公司碰不到基金專戶內的任何一毛錢。當[[基金經理人]]用這個專戶的錢進行投資買賣股票時,成交後由保管銀行負責交割,所以投資人的錢得到充分的保障,投資人若有虧損,必然是由基金經理人投資不善所導致,絕不可能是因為被基金公司惡性倒閉所產生。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俗稱「代客操作業務」,即投資人(自然人及法人均可)將一筆資產(現金、[[股票]]或[[債券]],總現值須大於新臺幣一千萬)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依雙方約定條件等進行證券投資,而全權委託之資產運用與保管係採分離制,受託資產須由投資人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即本行之保管銀行)負責管理並代理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買賣交割或帳戶處理等事宜,以確保投資人權益。本行現已開辦受託保管全權委託投資資產<ref>[https://www.tbb.com.tw/-226 保管銀行業務]台灣企銀</ref> ==證券投資基金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募集之共同基金資產。 ==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投資國內證券之資產,並代理向證期會申請投資許可,以及開立投資帳戶。 受託保管境外華僑或外國人(Non-QFII)投資國內證券之資產,並代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開立證券帳戶。 ==保證金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之籌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及賠償準備金。 受託之保管品應以現金(得以定期存單替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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