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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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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103/c51f1c029e184d2f8e570ff3f45714d5.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64553717_80627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属中央级[[公益]]性科研机构,是国家级专业研究所。主要职责任务:参与国家级数值模式的研发,承担区域和省级中尺度数值预报模式研发和升级及业务转化工作;协调东北区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的发展并提供[[技术]]支持。 ==简介== 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承担生态、[[农业]]和大气成分气象业务技术科研攻关,承担省内有毒气体泄漏等与大气成分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任务。负责区域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承担区域内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科技成果的中试、业务转化和应用[[工作]],为东北地区气象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培养人才。 ==下设机构== 下设生态[[气象]]、农业气象<ref>[https://www.sohu.com/a/595409166_121106822 农业气象服务],搜狐,2022-10-26 </ref>、数值预报、环境气象4个科研科室、《气象与环境学报》编辑部和综合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章程(节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确立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沈阳大气所)制度基础,推动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管理,根据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大气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第三条 沈阳大气所属中央级公益性科研机构,是国家级专业研究所。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开办资金9162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沈阳大气所的办所宗旨是开展科学研究,为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ref>[https://www.sohu.com/a/580024189_120995493 为什么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搜狐,2022-08-26</ref>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沈阳大气所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面向[[世界]]学科前沿,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围绕气象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与农业气象、东北亚天气和区域数值预报、环境气象三个研究领域相关应用基础理论和业务应用技术研究,努力提升三个领域的科研和业务支撑水平,建设成为专业特色突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国家级专业研究机构,东北区域气象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沈阳大气所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生态与农业气象、[[东北亚]]天气与区域数值预报、环境气象应用基础研究、业务应用技术研究、观测试验、业务系统研发及相关业务工作; (二)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推广服务; (三)承办中国气象局、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气象局]]等各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沈阳大气所的举办单位是辽宁省气象局。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沈阳大气所行为实施监管,[[尊重]]和保障沈阳大气所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权,提供和保障沈阳大气所所需的基础条件、科技资源和政策支持; (二)按照中国气象局规定程序任免沈阳大气所所长,任免副所长,任免沈阳大气所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干部; (三)在中国气象局的[[领导]]下,完善沈阳大气所的科研业务运行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沈阳大气所经费稳定来源,监督管理沈阳大气所依法合理地使用经费和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四)研究审议涉及沈阳大气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内部机构设置等事项; (五)监督沈阳大气所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沈阳大气所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及学科发展需求,并结合[[沈阳]]大气所优势,自主制定沈阳大气所发展规划,设置下属机构和调整学科方向;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及科普宣传、文化建设等活动; (三)依法依规与境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沈阳大气所科研人员围绕科研业务发展重点方向,开展境内境外合作与交流。鼓励推荐沈阳大气所专家到境内境外学术组织任职;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组织机构确定沈阳大气所下属机构人员配置;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管理规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竞争上岗评定;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重[[创新]]、重贡献、重实效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 (五)按照国家、辽宁省和中国气象局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 (六)管理、使用由沈阳大气所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财产、财政补助收入、捐助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七)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沈阳大气所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沈阳大气所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纲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及评估; (二)履行辽宁省气象局党组赋予的职责,承担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履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开放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文化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基本职能; (四)维护沈阳大气所安全与稳定,保障全所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所务公开的[[程序]]和办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沈阳大气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沈阳大气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十条 沈阳大气所终止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沈阳大气所应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沈阳大气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中共辽宁省气象局党组负责监督沈阳大气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沈阳大气所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按照举办单位核定的领导职数,设所长、副所长和五、六级职员,由举办单位任免,报中国气象局备案。所[[领导]]班子包括所长、副所长和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六级职员。 第十二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沈阳大气所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负责沈阳大气所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对举办单位负责。副所长、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六级职员协助所长工作,对所长负责。所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所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研及相关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所长应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每半年向沈阳大气所党支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所长办公会和所领导班子会制度。 第十六条 所长办公会由所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所长主持会议,所[[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所长指定一名所领导召集和主持。原则上一周一次,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沈阳大气所章程;审议章程修正案; (二)讨论和决定沈阳大气所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部署和落实确定的沈阳大气所有关学科布局、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 (四)讨论确定沈阳大气所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安排部署上级下达工作任务。 (五)审议沈阳大气所内部[[管理]]制度和重要文件; (六)审议沈阳大气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草案; (七)审议沈阳大气所人员招聘录用等重要人事工作事项;依照法律对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审议沈阳大气所重大[[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安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事项; (九)审议沈阳大气所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领导班子会由所领导班子组成,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所领导班子会主要对所长办公会审议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所领导班子会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所领导班子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领导班子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或经所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所领导班子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审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 (二)审定贯彻上级机关重要文件、有关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 (三)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四)审定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 (五)所长办公会职责第一项涉及沈阳大气所章程制订、解释、修订相关事项的审议决定,在与会全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策赞成率须达100%方可执行; (六)所长办公会职责第二至第十项相关内容的审议决定,在全体与会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策赞成率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可执行。 (七)中国气象局和举办单位规定的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所长、副所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党组织领导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沈阳大气所对领导人员实行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结合个人履职能力、单位发展状况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沈阳大气所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所内外高水平科技与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所在优势研究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创造性成就的专家、学者(含境外)担任,要求学风正派,并具有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和委员应由学风正派并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学术委员会人选在征求全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所长办公会讨论推荐,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正式聘任。 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科研创新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申请和研究; (三)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科研[[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 (五)对沈阳大气所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等事宜提出咨询建议; (六)讨论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举办单位规定建立由沈阳大气所内高水平科技与管理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具备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委员至少应具备副研究员、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科学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要符合举办单位要求,委员会全体委员由所长办公会和所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后任职。 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负责沈阳大气所的课题申请申报、结题验收及相关经费预决算、财务审计等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沈阳大气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定; (三)负责沈阳大气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形成决议; (四)负责沈阳大气所职工聘任岗位变动的评审; (五)[[讨论]]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受理、核查、监督等作用。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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