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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蘇建和案'''<br><img src="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150/d15008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1227/145913.htm 圖片來自ettoday]</small> |}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稱為'''吳銘漢夫婦命案、吳宅血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2003年1月13日,三人曾一度被[[臺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1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1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 本案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3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於2012年被改編成[[廉政英雄]]戲劇系列劇情。 == 案件經過 == === 案發 === 1991年(民國80年)3月24日,臺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之[[證物]]:廚房中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印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命案發生後,被害人家屬;吳銘漢之子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2000年後甚至只能靠呼吸器生存。由於過去很多報導指出,受害夫婦的兒子吳東諺(當時6歲)因為目擊父母遇害後的慘狀,所以才會全身癱瘓、臥病在床。(吳東諺自己本人說這是先天,與本案無關)而另一種的報導指出案發當時的狀況是,吳東諺和他的姊姊看到血從房間門縫流出來,馬上通知他們的伯母來處理,伯母也馬上將小孩帶開並且通知警察到現場。台灣輿論普遍認為,吳東諺其病情是因為親眼目睹父母遇害現場驚嚇過度才罹患該症狀,可是根據現代醫學,幾乎所有的肌肉萎縮症都是因為基因缺陷造成<ref>[http://www.genes-at-taiwan.com.tw/genehelp/database/case/record_5.htm 貝克氏肌肉萎縮症 Becker Muscular Dystrophy]</ref>,因此這個報導被認為不太合理,且吳東諺本人也在2009年的紀錄片《[[自由的滋味]]》中證實,媒體所言「因看到父母被殺害而得到肌肉萎縮症」之報導為誤謬。 === 偵查階段 === 同年8月13日晚間11點40分,因命案現場的薪水袋上血指紋,查出為[[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第九九師第六五七團第四一O營第四連現役軍人上兵王文孝(22歲,雲林人)。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1人所為。 8月14日晚間10點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下午2點半,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下午4點,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1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1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晚間11點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和'''黑仔4'''人。 8月15日4點半,第2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1次筆錄。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中午12點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晚間11點,'''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8月16日凌晨3點10分,警方以「取贓」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新臺幣]]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 檢察官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另一角落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且因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8月16日清晨4點至早上9點,劉、莊2人分別接受2次警訊。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月15日凌晨5點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下午2點,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臺北士林看守所。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刑求]]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 1992年(民國81年)1月11日,王文孝受[[陸海空軍刑法|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槍決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實涉案。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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