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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0.kfzimg.com/sw/kfz-cos/kfzimg/16530887/b59fab09e38134d0_s.jpg width="260"></center> <small>[https://www0.kfzimg.com/sw/kfz-cos/kfzimg/16530887/b59fab09e38134d0_s.jpg 来自 孔夫子网 的图片]</small> |}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体保险合同的制度构造'''》,周志 编,出版社:法律。 法律出版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连续多年保持我国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领先地位,创建至今出版图书逾2万种<ref>[https://www.maigoo.com/maigoo/6296cbs_index.html 中国十大出版社-出版社品牌排行榜],买购网</ref>。现年出版新书1200余种,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数字]]出版、法文化创意设计等多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ref>[http://www.lawpress.com.cn/index.php?c=article&m=about&column_id=45 公司简介],法律出版社</ref>。 ==内容简介== 本书以团体保险合同制度构造为中心,在阐释团体[[保险]]独特性、梳理归整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分歧与争议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法律解释学、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提出了以下见解:应当合理设定投保团体的适格要件,以控制团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为了满足防范道德危险的需要,宜对现行保险法制关于保险利益之规定进行改良,建立以责任为标准的保险利益制度;在缔约信息义务制度方面,应当构建符合团体保险特征之制度,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之免除制度、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之减轻制度;为实现团体保险员工福利与民生保障之社会治理功能,应当确立团体保险合同部分有效性规则与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规则,以及应当引入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制度等。 ==作者介绍== 周志(1983- ),男,江苏徐州人,201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法、经济法。 ==参考文献== [[Category:040 類書總論;百科全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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