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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独立学院</big> ''' |- | <center><img src=https://pic1.zhimg.com/v2-0053b3e02b2ef211216db9856b9c080e_qhd.jpg?source=57bbeac9 width="250"></center> <small>[https://www.zhihu.com/topic/19601667/hot 来自 知乎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名称 独立学院 办学性质 民办高校 主管部门 各省、市、自治区 教育厅(教委) 全国数量 186所(截至2021年 1月26日) |} '''独立学院''',也常称为独立二级学院,是[[中国]]大陆的一种高等院校,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ref>[https://www.zhihu.com/topic/19601667/hot 独立学院], 贴吧, 2020-01-18</ref> == 简介 == 独立学院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范后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所谓“新机制、新模式”即民办机制、独立办学(独立校园、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管理体制(一般是董事会管理)。到2003年,全国25个省市举办独立学院就达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万人。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2008年,教育部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独立学院在5年内完成独立设置。 2020年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年12月31日,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属高校、部省合作共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截至2021年1月26日,全国独立学院186所。 ==举办要求== 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而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独立学院要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另外,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独立学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独立二级学院”,它与公办大学内部各下属的二级学院有区别。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录取的。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独立性。独立学院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的民办性。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参照民办大学的方式进行管理。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解读==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发放毕业证书有变,2003年独立学院招收的新生,毕业证书不再发放母体高校的证书,改发独立学院的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还是由母体高校发放。 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并经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独立学院,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由独立学院组织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三条还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汉语词典》中 对“公益”的解释是:公共的利益。因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的“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中的“公益性”应理解为举办独立学院要符合《教育法》,贯彻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人才;要具有“普惠性”,让社会公众普遍地感到自己从中受益,让大家都能感觉到很温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独立学院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本地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开学报道后交给所读院校申请“助学贷款”或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招聘录用、留学、考研、报考公务员考试、户籍管理,毕业生就业及其它方面待遇等均与其它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生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独立学院以实施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部分独立学院经过教育部审批可以招收专科专业,与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平等的合法地位。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520 教育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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