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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7.itc.cn/q_70/images03/20210824/d06455e37a4b41798359338bdb5aa188.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85263593_12112373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现任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英 ==相关资讯==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动监督=== 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小军率队到桥东区、经开区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ref>[https://www.sohu.com/a/536443361_121117475 垃圾分类知识普及] ,搜狐,2022-04-09</ref>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王小军主任一行先后实地[[检查]]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经开区凤凰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观摩检查了桥东区望山园区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张家口城洁博文环保有限公司厨余垃圾处置工作、人头山益源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工作。随后,督导检查组召开了交流座谈会,听取了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与省、市[[人大代表]]<ref>[https://www.sohu.com/a/656349661_121106869 【人大宣传月】人大代表履职知识 | 人大代表应具备哪些素质?],搜狐,2023-03-19</ref>进行了深入交流,认真听取了参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节选)=== (2011年3月24日张家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来源: 张家口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11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本市选举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办理; (十一)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规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中途退席时,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和有关事项,并对重要草案进行初审。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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