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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夹棍'''<b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ss2.meipian.me%2Fusers%2F10903676%2F35de7eeb58f0487786c9a59914e8a049.jpeg%3Fmeipian-raw%2Fbucket%2Fivwen%2Fkey%2FdXNlcnMvMTA5MDM2NzYvMzVkZTdlZWI1OGYwNDg3Nzg2YzlhNTk5MTRlOGEwNDkuanBlZw%3D%3D%2Fsign%2F32f9b81fcba6b04723b758ceac3a33a3.jpg&refer=http%3A%2F%2Fss2.meipian.me&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93967871&t=59e2de4c24251fac7e3d7380f99cd4e4"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meipian.cn/3br8rsfe 圖片來自美篇]</small> |}'''夹棍'''亦称三尺木之刑。是指中国封建司法官吏逼取人犯口供时所用的[[刑具]]。其使用方法,是用3根相连木棍夹挤受刑者足部,使之产生剧痛。夹棍有法定规格,但时有变化。该刑具始于南宋理宗时。明清沿之。<ref>[https://history.sohu.com/a/709456177_121165719 古代一种刑具,看起来并不残忍,但针对同一犯人,绝不可使用...]搜狐网</ref> ==基本简介== 古代拷囚之具。 ==释义== 清[[王棠]]《知新录》:“夹棍之说,唐世未闻,其制起于宋理宗之世。以木索并施,夹两股(即大腿),名曰‘夹帮’。又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合二者思之,当即今之夹棍也。”按王棠所引宋制,见《宋史·刑法志二》。明、清两代均有此种刑具。 《清史稿·刑法志》:“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拶指]]。”<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538354484 讲讲“清末奇案--小白菜”的那些事儿]知乎</ref> ==组成用法== 夹棍,[[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出处== 《三侠五义》第五回:包公一时动怒,请了大刑,用夹棍套了两腿,问时仍然不招。包公一声断喝,说了一个“收”字。不想赵大不禁夹,就呜呼哀哉了。 ==影响== 这是一种极其折磨人的刑具,这是封建王朝的结晶。 ==粤语俗语== 广东人说的“食夹棍”的意思即我们常说的“渔翁得利”的意思。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文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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