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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629/1e9d787a285345af9dff931ac78e7810.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23771565_12364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社会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规划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指导]]、协助会员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推动技术进步;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活力。 (三)制定业内[[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会员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质量行为,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组织会员开展本领域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经相关部门授权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标准的制定。 (五)代表业内和单位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测绘[[地理]]信息业内的整体利益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协调同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单位的评审、发布和[[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信用体系。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 资质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ref>[http://news.sohu.com/a/535894680_121106908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搜狐,2022-04-07</ref>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业内管理,维护业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内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西青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根据授权,开展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统计]]和调查,参与政府决策论证,研究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 (三)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倡导行业诚信[[经营]] ,经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地理信息产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推动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工作; (五)按照规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工程]]评选,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和技术装备展览; (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交流研讨和培训,提供科技咨询,开展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产业市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法律[[培训]];面向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致力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和企业权益; (八)加强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其他省(市、[[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代表行业和单位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承担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在本团体[[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道德高尚; (四)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二)个人入会需提供本人学历、职称证书、工作履历等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单位会员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协会秘书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变更。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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