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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圖書館法''' </p> |- |<center><img src="https://nclfile.ncl.edu.tw/periodical/small/FC44FE159AE900E2B7A24BA18C9966CA.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ncl.edu.tw/periodical_305_458.html 圖片來自ncl] </small> |} 《'''圖書館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ref>[https://www.ncl.edu.tw/periodical_305_458.html 圖書館法],ncl</ref> == 制定目的 == [[王振鵠]](民91)於《圖書館年鑑》中整理各國訂定圖書館法之目的: #奠定圖書館事業設置與發展的法治基礎,保障圖書館永續經營。 #建立完善的圖書館體系及有效的管理機制。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提供終身學習資源。 #促進圖書館設立普遍化、組織網路化、管理科學化、作業自動化、服務全民化。 #推廣圖書館合作組織,謀資訊之共建共享。 #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的職責。 #鼓勵私人及法人團體興建圖書館或贊助圖書館服務。 #保障專業人員之任用。 == 制定歷程 == #民國55年(1966年),中國圖書館學會(現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年會中即提出相關概念。 #民國72年7月(1983年),[[行政院]]修訂《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明訂《圖書館法》的制定為重要措施之一。 #民國76年(1987年),[[國家圖書館 (中華民國)|國立中央圖書館]]與中國圖書館學會辦理《圖書館法》制法相關事務,提出16條草案條文,內容較趨向遠景與理念。 #民國78年(1989年),[[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 #民國80年(1991年),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成員修改過去草案條文,提出5章33條的《圖書館法》草案,之後陸續經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修改與更正。 #民國90年(2001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圖書館法》,全文20條。 #民國104年(2015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圖書館法》,全文19條。 == 條文內容 == 《'''圖書館法'''》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中華民國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學|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的設立宗旨與功能,以及明列所屬機關。當中並指出由中央機關統一制定圖書館營運基準與技術規範,建立標準。此外,對圖書館服務層面、重視人員專業能力、促進館際合作、建立輔導體系與評鑑制度、明文規定出版單位須呈繳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圖書館,對圖書資訊的典藏與傳承有所助益。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020 圖書資訊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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