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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蔡美香國家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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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吳蔡美香國家賠償案'''<br><img src="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8/05/13/237.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00129 圖片來自ltn]</small> |} '''吳蔡美香國家賠償案'''為一起由[[檢察機關]]對死者家屬作出[[國家賠償]]案例。吳蔡美香之女吳玲玲留下字條後離家自此再無音訊,吳蔡美香為尋找愛女長達1年7個月的時間高舉自製海報穿梭[[大台北地區]]人潮密集處<ref name=":0">{{Cite news|url=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90824/31885880/|title=失蹤女斷頭 母悲謝協尋|author=|date=|work=|publisher=蘋果日報|accessdate=|language=|format=}}</ref>,但[[士林地檢署]]行政疏失導致吳玲玲的屍體早被當成無名屍下葬,吳蔡美香得知後傷痛欲絕並提起國家賠償究責。 ==法院審理== 2010年5月,吳蔡美香針對與該案相關四個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提起國賠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新臺幣]]30萬元、尋人費用新臺幣15萬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認定士林地檢署相驗程序有疏失,判決應賠償吳蔡美香財產損害新台幣5萬元。吳母與士林地檢署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 2011年5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二審認為,吳蔡美香尋女期間身心飽受折磨,有理由求償精神撫慰金,故判決士林地檢署應再賠償吳蔡美香精神撫慰金新台幣20萬元,判決因不可上訴第三審而定讞。 == 事件經過 == 2007年12月27日,吳蔡美香的女兒吳玲玲任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資料處理組助理設計師,已婚並育有一女。吳玲玲在台北市中正區連雲街家中留下紙條「媽媽,我要出去走走,一會兒就回來了」,離家後行蹤不明。吳蔡美香向警察局備案後仍無音訊,遂高舉自製海報穿梭[[台北捷運]][[龍山寺站]]等大台北地區人潮密集處,盼能有人能提供尋人線索。 2008年2月14日,吳蔡美香至[[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無名遺體DNA比對。 2008年5月,吳蔡美香致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詢問是否發現吳玲玲,法醫所表示尚未尋獲。 2008年7月30日,鳳凰颱風過境後,一名清潔人員在台北縣[[八里鄉]][[淡水河]]發現一具無頭、無手掌的女屍。 2008年10月,由法醫所鑑定女屍死因,不過[[檢察官]]和法醫所未將DNA移送調查局比對。 2008年10月29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依《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进行無名屍公告,為期25日;公告期滿無人認領,女屍依《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轉送[[臺北縣立殯儀館]]以無名屍埋葬。 2009年3月12日,無收到相關單位將此無名屍DNA建檔。 2009年3月31日,吳玲玲遺體公告期滿無人認領,台北縣立殯儀館依法以無名屍下葬。 2009年8月4日,吳蔡美香接獲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通知:「法醫研究所通知2008年7月30日發現之八里無名屍體,經DNA比對為吳玲玲。」 2009年8月5日,吳蔡美香接獲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通知:「吳玲玲已於2009年3月31日下葬。」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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