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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內湖山老鼠事件''' </p> |- |<center><img src="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978/d978150.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320/481747.htm 圖片來自ettoday] </small> |} '''內湖山老鼠事件''',2015年3月[[台北市]][[內湖區]]區長[[林世崇]]於保護區開發道路,引發行政違規及圖利特定人士之嫌。檢方表示,目前暫時未發現兩事件關聯性,但詳細情況仍待進一步釐清後才能確定。 ==背景== 2002年,部分立法委員鑑於天災後殘留於沿海及河岸漂流竹木,提出《森林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政府公告人民自由撿拾清理,但僅限於非貴重的木材。2003年5月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條文時,將「非貴重木」字樣刪除,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的木材,凡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台灣扁柏|扁柏]]、[[台灣肖楠|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並明定於公告內容之中。 2010年5月,立院審查農委會年度預算等案會議時做成主決議:「政府未能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便有自由撿拾未註記漂流木之『權利』,且法律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決議請農委會檢討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農委會2011年檢討後,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的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即於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漂流木上若無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後自由撿拾。 部分媒體宣稱上述立法讓山老鼠得以合法掩飾非法,在颱風季前前往山區將選定的樹木進行斷根,使用重型機具與藉由颱風季,將已斷根的樹木漂流下山,藉由檢舉漂流木的機會進行合法拾取。<ref>{{cite news|author=葉國吏|title=山老鼠橫行山林 盜鋸漂白5大手法曝光|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322/578755/%E5%B1%B1%E8%80%81%E9%BC%A0%E6%A9%AB%E8%A1%8C%E5%B1%B1%E6%9E%97%E3%80%80%E7%9B%9C%E9%8B%B8%E6%BC%82%E7%99%BD5%E5%A4%A7%E6%89%8B%E6%B3%95%E6%9B%9D%E5%85%89/|accessdate=2015-03-22|newspaper=蘋果日報|date=2015-03-22|archive-date=2016-03-04|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21115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322/578755/%E5%B1%B1%E8%80%81%E9%BC%A0%E6%A9%AB%E8%A1%8C%E5%B1%B1%E6%9E%97%E3%80%80%E7%9B%9C%E9%8B%B8%E6%BC%82%E7%99%BD5%E5%A4%A7%E6%89%8B%E6%B3%95%E6%9B%9D%E5%85%89/|dead-url=no}}</ref>但學者和林務局均指出,這些珍貴樹木從台東的溪流上游流出來,海拔落差近2000公尺,木材經過撞擊後,不只外皮受損,內部木材的纖維也被破壞斷裂,香味會改變,嚴重影響價格,所以山老鼠根本不可能以此種方式來進行盜伐行為。 ==後續影響== *事件中,部分林業學者建議地方應造冊列管,避免山老鼠鑽法律漏洞將高價盜伐木冒充成漂流木圖利,但林務局認為現在依外觀就能判定漂流木真偽,且山老鼠一般不會偷砍木之後再放流,理由是木材經過撞擊後,不只外皮受損,內部木材的纖維也被破壞斷裂,香味會改變,嚴重影響價格,故尚無修法打算;不過這次爆出漂流木疑案,林務局建議地方應加強檢查登記,防堵類似疑案再次發生。 *內湖漂流木事件凸顯管理漏洞,林務局提出建立漂流木登記制,民眾撿拾漏未註記的漂流木時,應向當地林管處登記,確定合法才能撿拾,並烙打「放行印」證明合法。並表示將修正森林法第15條,限制當地居民得就非貴重木自由撿拾處理。在修法未完成前,會先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建立登記制度。林務局也將修正森林法第50、52條提高刑責。從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竊取貴重木者,將加重二分之一刑期,最高可處10年半有期徒刑。 *市警局函文給內湖分局,撤銷對派出所長等3人處分後,「這是遲來的正義!」基層員警認為,警察是依專業做事,而非為政治服務,更不能接受議員、媒體、名嘴「指揮辦案」,盼往後市警局高層要有肩膀扛住壓力,讓基層執法挺直腰桿。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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