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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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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513/e2b10b338cfc4f28870a8e955c3c16e6_th.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140225320_46569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CFPBA),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亲切关怀下,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ref>[https://www.sohu.com/a/198251682_100021734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ref>性的社团组织。接受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历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0月26日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经纪人活动的全国性行政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在政府的保护和推动下,经纪人发展迅速。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产供销、[[农产品]]期货、农业科技、农村产权、农村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以其熟练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化服务,在沟通供需、活跃流通、传播信息、引导生产、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农产品经纪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即2000年中央1号文件)中就指出,“改革以来日益活跃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流通组织,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市场中介,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2003年,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请,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将农产品经纪人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纳入国家的[[职业]]大典,并制定了相应的职业标准。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农产品经纪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代理、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 自2004年到2011年的所有中央1号文件,包括国家的“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均把发展农产品经纪人或农村经纪人或农产品经纪人,作为搞好农产品流通,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其中。 在此背景下,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底,成立了广大农产品经纪人的联合[[组织]]——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坚持以农产品经纪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弘扬“爱农、敬业、守信、合作、创新”的协会文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农产品经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密切行业内外交往,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 (二)倾听农产品经纪人的诉求,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合作,搞活市场经营,根据需要兴办实业; (四)设立网站,创办刊物,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五)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纪规模; (六)开展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培训]],举办职业技能交流,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素质; (七)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后,举办全国性的表彰活动; (八)开展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发展与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九)参与国家制定和修改有关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和修改农产品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 (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境外考察学习; (十一)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诉讼,维护会员和我国的合法利益。 ==组织刊物== 《农产品与经纪人》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FPB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与农产品流通经纪业务相关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要求本团体向[[政府]]反映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center>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广东卫视《从农场到餐桌》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center> <center>{{#iDisplay:x3313uhiyvv|560|390|qq}}</center> <center>直击农业农村部:第三季度农产品市场运行形势</center> <center>{{#iDisplay:u0753awh1sn|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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