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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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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200127/50700acb3a7049f9bfc9a85591bc7e4d.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69149572_12021418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部门。 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武汉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市]]纪委书记,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曙。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中国共产党<ref>[http://news.sohu.com/a/562341167_120578424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干什么],搜狐,2022-06-30</ref>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向武汉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来信请寄: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武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向武汉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来访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武汉市监察举报投诉中心。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等进行举报。向武汉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可登陆武汉市纪委监委网站窗口,输入举报内容即可。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申诉复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复查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党纪处分申诉复查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对申诉问题进行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申诉人一份。 4、对案件的复议复查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一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政务处分申诉复查 1、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变更、撤销政务(纪)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人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武汉市纪委监察委共设21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追逃追赃室)、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第一至第五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另设机关党委、市治庸问责办。 ===派驻机构=== 武汉市纪委监察委共设30家派驻机构和5家派出机构,分别是派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政府机关纪检监察组、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委政法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派出市委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派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派出武汉长江新城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事业单位=== 武汉市纪委监察委机关下设1个直属[[事业单位]],市纪检监察综合服务中心。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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