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非法搜查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對他人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1]、民主權利罪。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擅自搜查違法而故意為之。行為人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2)客觀上實施了對他人身體、住宅非法搜查的行為。在中國除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為尋找犯罪證據,可持搜查證對人犯或嫌疑人的身體、住宅依法進行搜查外,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無權進行搜查。偵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搜查,情節嚴重的亦構成本罪。
構成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2]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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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搜狐,2018-01-06
- ↑ 刑法完成新一輪大修 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附修正案全文) ,搜狐,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