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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賣方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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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期權賣方(Call Seller/Writer),即賣出本身未持有的期權的交易者,是指賣出期權合約的一方。可以賣出的標的物有:認購期權(看漲期權)和認沽期權(看跌期權)。開倉賣出期權通常稱為建立期權空頭(Options Short)頭寸,建立了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空頭頭寸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空頭;反之,開倉買入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多頭(Options Long)。

舉例說明:賣出期權的那一方就是期權的賣方方,收取權利金,屬於義務倉,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等待被行權。

期權賣方的權利和義務

賣方是沒有權利的,收取期權買方的權利金,需要承擔義務。假如權利方要行權,那麼賣方就必須以之前約好的價格在規定的時間內買入或者賣出。賣方需承擔的義務,一是接受買方行權的義務,即當期權買方行權時,賣方就有義務按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二是繳納保證金的義務。

在期權被行權時,賣方承擔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義務,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期權的買賣兩方權利和責任是不對等的,付出權利金的一方為期權買入方,而收到權利金的一方稱為期權賣出方。

期權

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準化合約。

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量的權利金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賣方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權利金後,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規定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