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貿易條約中的一項重要條款,其涵義是: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對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締約一方在締約另一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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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點
是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得實施歧視待遇,大小成員一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是相同的,不能夠附加任何條件,並且這種相互給予的平等的最惠國待遇應當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一視同仁,不能在他們中間搞歧視待遇。如果美國的汽車進口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美國均只能徵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徵收5%,而對韓國、歐盟徵收高於或低於5%的關稅。
條件
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優惠、豁免或特權應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對方。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在英國與其他國家簽定的通商條約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歐洲式」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是指締約一方已經或將來要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優惠、豁免或特權是有條件的,締約另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補償」才能享有這種利益、優惠、豁免或特權。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最先是在美國與他國簽定的貿易條約中採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由此可見,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的區別在於授予第三方的利益、優惠、豁免或特權是否附有條件,亦即受惠國享有利益、優惠、豁免或特權是否需要提供某種條件。因而「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中的條件並不是有人認為的給予最惠國待遇是以對方給予為條件,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而是提供最惠國待遇是否要求對方「相應的補償」作為獲得最惠國待遇的前提,如果締約一方享受締約方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並不要求提供「相應的補償」,則為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否則是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適用範圍
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 (1)關稅和有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2款的規定,一切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包括:①對進出口本身徵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變動關稅或出口稅等;②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稅、質量檢驗費等。 (2)與進出口有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徵收的一些稅金或費用。 (3)徵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徵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商品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均應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在所有成員間平等地實施。 (4)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規章與手續方法。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一旦規定這種要求,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的要求。 (5)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徵收,如銷售稅、由當地政府徵收的有關費用等。 (6)任何影響進口商品在進口國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總之,《1994年關貿總協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意味着各成員方同意提供最惠國待遇,在成員方間開展貿易,加強經濟往來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視的原則,並且在涉及貨物貿易的所有問題上也不給予一個成員方較另一個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
理解運用
「原產於」 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是直接給予原產於(Originating in)各成員方的產品,其目的是使各種優惠待遇只給予成員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而不涉及非成員方的產品。這就是說,凡屬原產於成員方境內生產或加工(這裡的加工必須達到一定標準)的產品,即使轉經非成員方關境進入另一成員方境內,仍然享受關貿總協定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員方境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即使通過另一成員方進入進口成員方境內,還是享受不到最惠國待遇。所以,最惠國待遇與原產地規則密切相關,確定進口產品原產地成為是否適用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前提條件。
應當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只適用於原產於成員方之間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這一原則區別於關貿總協定任一成員方通過雙邊條約提供給任何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的最惠國待遇。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通過雙邊貿易協議享受到的最惠國待遇是有限的。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只能享受到與其簽定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協定的關貿總協定的成員方已經給予或即將給予關貿總協定其他成員方的各種優惠待遇,但享受不到關貿總協定其他成員方已經給予或即將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如果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想要獲得這些優惠待遇,就必須分別與其他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簽定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議。
美國取消中國發展中國家優惠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月10號宣布,將修改美國自身法規,不再認定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貿易夥伴為「發展中國家」,這將讓美國更有效地對相關國家進行「反補貼」調查。
外界解讀,這是針對中國而來,那麼,這對目前深陷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國經濟,將造成什麼影響?
最新一期的美國政府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出通知,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告,在與貿易夥伴往來的「發展中國家名單」上,已經見不到包括中國、印度、南非與巴西在內的共二十五個國家。
也就是說,美國修改自己國內的相關法規,中國將不再享有美國給予發展中國家的豁免與優惠,這尤其讓美國未來針對中國企業的「反補貼調查」有更寬裕的標準與空間。
特朗普念念不忘的是「公平互惠」
事實上,美國總統特朗普從競選總統的最初開始,就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多處批評;他早已認定,世貿組織的法規架構「過時」,在他眼中,中國是經濟發展上的「快班」學生,卻在世貿體系下,假裝自己是弱者,躲在「慢班」里,接受保護。
他最近一次參加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和世貿組織總幹事阿澤維多(Roberto Azevedo)見完面,就開記者會批評世貿組織在發展中國家的認定標準上對美國不公。
特朗普:「我們美國沒有受到公平對待,世貿組織把中國認定為『發展中國家』、印度也是,但我們美國卻不是,對我而言,我覺得,我們美國也是『發展中國家』,而中國與印度,他們因為被認定為『發展中國家』,享有巨大優惠,我們卻沒有,他們不該享有這樣的優惠,如果他們有,我們也要有。」
「公平互惠」一直是特朗普在貿易上念念不忘的核心,美國政府也曾嘗試推動世貿組織改革,但是效果不大。
美國華盛頓智庫傳統基金會專研亞州經濟的政策分析員沃爾特斯(Riley Walters)透過電子郵件告訴自由亞洲電台,世貿組織從來沒有就「發展中國家」訂硬性標準。
世貿組織組建時,允許由各成員國「自我認定」經濟地位是屬低度發展、發展中或是發達國家,也因此,各國當然也有自主權決定,是否要承認世貿組織允許各國的自我認定。[1]
沃爾特斯說:「接下來的觀察重點在於美國開了第一槍後,如果其它國家也跟進這麼做,那將對中國產生更大影響。」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安德森管理學院教授俞偉雄則告訴自由亞洲電台,北京若願意正面思考美國的作法,這可以是倒逼中國經濟結構改革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