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環境保護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 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辦發〔2009〕19號),設立昆明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正處級。
職責調整
(一)將參與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職責交由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承擔。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擬定本市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依法行使環境保護處罰權,處理跨轄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全市環保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環境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負責編制環境保護資金安排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對我市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營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本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審批建議,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湖泊水污染防治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2]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九)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和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昆明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爭創國家生態市的日常組織工作。
(十)負責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負責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負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指導各縣(市)區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按有關規定對全市環境保護部門實行雙重管理;承擔對縣(市)區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