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
發票人亦稱出票人。票據的當事人。即在各種有價證券(主要是本票、匯票和支票)上簽名發行證券的人。發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銀行、商店及公司企業。由於開立的票據性質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發票人也不同。在本票,發票人即自己承諾付款的人,為本票的主債務人。匯票的發票人在匯款結算方式下是付款人,在托收結算方式和信用證結算方式下是債權人。發票人必須依法背書或在證券上簽名,並寫明發票的年、月、日以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採用發票人方法的目的在於使票據發行或結算過程中債權或債務人清楚、明確,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1]
發票人是票據債務人,負有付款或擔保付款的義務。匯票的發票人不直接承擔付款的義務,在匯票被承兌之前,發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之後,發票人負有保證付款人承兌和付款的義務,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票的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負有自己直接付款的義務。《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本票發票人的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英國票據法也將本票的發票人視為相當於匯票的承兌人。支票的發票人負有保證付款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88年頒發的《銀行結算條例》規定,銀行匯票的發票人只能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