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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富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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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優酷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對富餘人員概念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企業富餘人員是指超出企業定員標準,生產、工作不需要的人員。另一種認為企業富餘人員是經過優化勞動組合[1] ,超出編制定員,不適應正常生產需要的人員,或是經優化勞動組合後未被組合上崗簽訂合同的一切多餘人員。

目錄

簡介

企業富餘人員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一是生產性富餘。即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充分安置現有勞動力而造成的富餘。 二是結構性富餘。一方面勞動條件及待遇好的生產崗位人浮於事,另一方面紡織、鑄造冶煉建築等苦髒累工種人員短缺,只好僱傭農民工。國有企業中的農民工已占全部職工的5%,並且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長。 三是生理性富餘。主要是指那些部分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以及病殘職工。 四是季節性富餘。主要產生在受氣候因素影響的行業。按照這個範圍,我國國有企業的富餘人員要遠遠超過1/3,而且一般說來,越是大型企業這個問題越嚴重。 企業富餘人員的產生,是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是不以社會制度的變革為轉移的商品經濟規律。原因有如下兩點: 其一,在商品經濟社會,商品生產者,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商品的個別價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必須不斷進行設備更新,採用先進技術,儘可能提高企業的有機構成。其結果是企業對勞動力需求的相對減少,因而出現剩餘勞動力。 其二,在商品經濟社會,企業必須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去確定生產規模和調整產業結構,才能取得最大的經擠效益。這種生產規模的變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將導致企業對人力資源的吸收和排斥,它必定會造成勞動力之間優勝劣汰的競爭,因而多出剩餘勞動力。

評價

從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看,企業富餘人員完全由企業自身消化的做法,已不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向社會輸送多少富餘人員應考慮到企業經營機制的完善程度和自律程度;考慮到勞動者的素質是否適應競爭要求,勞動者的心理狀況是否能承受失業的壓力;考慮國家各項政策能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考慮社會所能提供的就業崗位數量以及可供開發的就業門路和機會。 我們認為,今後一段時期內,我國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加快改革、放開市場、內外結合、雙軌分流」的辦法,着眼於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堅持充分開發和節約使用並重、安全就業與提高素質並重、提高就業的經濟效益與保持社會安定統籌兼顧。 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應逐步形成開放型的多層次、多功能、形式不同、規模不等的勞動力市場體系,並使企業富餘人員在這種市場上「唱主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