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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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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 中国
}}
'''孙善武''',男,汉族,1947年10月出生, [[ 湖北 ]] 新洲县人,曾任中共 [[ 河南省 ]] 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2月9日, [[ 潍坊 ]]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善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人物履历==
1981年毕业后,直接分配到洛阳玻璃厂任分厂党委书记。在洛阳玻璃厂的十三年期间,先后任厂党委副书记兼副厂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1994年02月任 [[ 洛阳市 ]] 委常委; 1994年07月任 [[ 开封市 ]] 委副书记; 
1995年11月任三门峡市委书记;
 
2001年01月任洛阳市委书记;
 
2001年10月任河南省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6年09月任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协党组副书记;<ref>[http://news.sohu.com/20100125/n269818134.shtml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一审开庭],新华网,2010年01月25日</ref> 
2006年10月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200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善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孙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孙善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善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 法院判决 ===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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