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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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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File:Timg (48)zxaqsa.jpg|缩略图|400px|乌兰夫]]
乌兰夫1906年12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土默特旗(今土默特左旗)塔布村一个蒙古族家庭。
我们要学习乌兰夫同志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乌兰夫同志主持内蒙古工作时期,注意结合内蒙古具体情况贯彻中央的方针,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努力制定符合内蒙古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的具体政策。土地改革中,内蒙古制定了调整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加强各民族农民的团结、缩小对蒙古族地主的打击面等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特殊政策和工作方法,顺利完成了土地制度的变革。根据内蒙古牧区经济和阶级关系的特点,在牧区的民主改革中,乌兰夫同志要求工作“慎重稳进”,明确提出牧区民主改革要废除王公的封建特权,实行牧区归公、自由放牧等政策,使牧区经济得到保护,并很快恢复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富有特色的对待牧主经济的和平改造方针。考虑到内蒙古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乌兰夫同志提出了“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的方针。在发展牧区经济中,他又提出了“千条万条发展畜牧第一条”的口号。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要学习乌兰夫同志始终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求团结的大局,促统一的大义。乌兰夫同志始终站在中华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思考和处理我国民族大家庭的团结统一问题。他反复强调,巩固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这个主题在内蒙古任何时候都不能变。他深刻指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仅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各民族获得发展与繁荣的基本保证,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因此,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爱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如果有人企图把自己的民族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或者反对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与汉族及其他民族人民实行团结合作,就不仅破坏了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且首先违背了本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1956年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乌兰夫同志指出,建设我们的国家,没有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人民对少数民族的帮助,没有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都是不行的。乌兰夫同志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建设中的亲密团结的关系,概括为相互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为建立、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充分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