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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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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监察委员会'''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 [[ 行政区域 ]] 内的监察工作;作为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8年1月11日,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殷美根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吴伟柱为南昌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江晓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市委常委、 [[ 秘书 ]] 长郭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少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出席,市监察体制 [[ 改革 ]] 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及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此次挂牌成立仪式,共同见证了这个历史时刻。
现任南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黄冬生
市纪委市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 [[ 党中央 ]] 、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 检查 ]] 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市委领导下,配合市委巡察工作 [[ 领导 ]] 小组组织开展巡察工作,指导县区党委、开发区(新区)党工委、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指导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四)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 [[ 党中央 ]] 、国家监委,省委、省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管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管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 [[ 建设 ]] 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起草、修改本市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 [[ 组织 ]] 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属企业、市管大中专院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事任免==
2020年5月11日,在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 [[ 会议 ]] 上,吴伟柱当选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20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吴伟柱同志辞去南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下一次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 [[ 公务员 ]]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 [[ 政治 ]] 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 [[ 山西省 ]]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现任领导==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1年11月,入选第十六届江西省 [[ 文明 ]] 单位候选公示名单。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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