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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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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是由全省各类从事 [[ 质量 ]] 检验服务的机构、具备一定产品检验能力的 [[ 企业 ]] 、检验仪器设备的生产经销企业<ref>[https://www.sohu.com/a/127428832_379156 企业是什么?] ,搜狐,2017-02-28 </ref>及技术专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协会简介==
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是由全省各类从事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具备一定 [[ 产品 ]] 检验能力的企业、检验仪器设备的生产经销企业及技术专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我会在业务上接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在全省检验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的作用,致力于成为我省“检验机构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监管部门的参谋与助手、质量改善提高的推动者”。
我会自成立以来,在政府各级部门的正确 [[ 领导 ]] 和关心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在协助政府监管部门管理、规范质检行业市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培训、促进行业各方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会已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目前已有的会员单位包括了全省大部分法定计量检定和监督检验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检验和检测机构及部分生产型企业; 会员单位的服务领域广阔,涵盖了 [[ 建筑工程 ]] 、特种设备、药品药械、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电子电器、食品饮料、黄金珠宝及钟表眼镜等方面。
行业的利益需要协会来维护,会员的发展需要协会的帮助,协会的壮大需要行业单位的支持。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热诚邀请行业内机构及个人加入,我会将坚持“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为会员创造更大的 [[ 社会价值 ]] ”这一工作目标,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行业内机构及个人的发展尽一份力。
==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 英文 ]] 译名:Hen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HAQ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产品 [[ 质量 ]] 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检验机构深化改革,面向市场;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的能力和质量检验工作者的素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我省中原崛起步伐服务。
第四条 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 河南省民政厅 ]] 。接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地址在 [[ 河南省 ]] 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 法规 ]] ,宣传质量检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 按照企业需要,社会满意的原则,积极向社会推荐先进企业,及其生产的名、优、特、新 [[ 产品 ]] ,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规范市场服务;
(三) 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学术 [[ 研究 ]] ,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 对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有关业务 [[ 技术 ]] 培训;
(五) 接受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
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具体的技术性 [[ 管理 ]] 工作;
积极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和助手作用;
(六)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
(七) 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 [[ 产品 ]] 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 [[ 研究 ]] 、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鉴定和推广应用;
组织协调有关检验机构间的协作工作,弥补部分单位检测设备之不足,满足社会对检验工作的需要;
(九) 参与国家和外省、市组织的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方面的 [[ 交流 ]] 、考察活动;
(十) 组织编辑出版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文集、资料;
(十一) 兴办经济实体和非法人的 [[ 经营 ]] 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二) 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 单位会员
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的我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 [[ 工作 ]] 的有关单位。
单位会员应有一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二) 个人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 [[ 成绩 ]] 者;
2、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3、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及检验 [[ 仪器 ]] 设备开发,取得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4、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二)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 由本协会 [[ 秘书 ]] 处负责发给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或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 [[ 组织 ]] 的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财务管理提出质询;
(六)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七) 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完成协会分配、委托的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将会员证交本协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履行义务者,由本协会秘书处通知会员个人或单位会员代表,不改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 [[ 研究 ]] 决定,公布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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