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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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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日落条款

别 名: 落日条款

通过时间: 1976年

所属国家: 美国

通过地区: 科罗拉多州

修订完毕时间: 1997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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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条款''',又称落日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分或全部条文的终止生效日期。通常订定日落条款的目的是在该条文终止其效力前有缓冲期可先行准备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日落条款相对应的是日出条款。<ref>[ ], , --</ref>

==适用范围==

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第一个“日落法”,该法律对一项计划或一个规章规定一个日期,到了这个日期,该计划或规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则就此失效,从而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其活动和规章的结果进行评价。根据OECD的调查报告,OECD大多数成员国都宣称自己在某些监管领域采用了日落条款。如澳大利亚规定,“监管规则每10年、7年甚至5年就要自动废除。”韩国也采用了日落条款,“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的理由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它们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美国“就所有的政府文书工作要求都设定了3年的日落条款期限”;墨西哥对技术标准设定了5年的日落条款期限,同时规定“所有的标准必须在生效后的前12个月内得到审查,以确定他们是否如预想的那样发挥作用。”中国还未完全采取日落条款,但有一点迹象,如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在其附则中要求,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应用示例==

慈善事业中的日落条款

据《[[福布斯]]》报道,比尔·盖茨(Bill Gates)和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于2010年6月15日呼吁美国亿万富豪应在有生之年或谢世之后捐赠至少半数个人财富用于慈善事业。这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即“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规定捐赠人应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届时他们或者其继承人必须将资产直接支付给慈善机构。这或将改变整个慈善事业的面貌。传统的慈善基金会通常希望永续经营,为保住其税收地位,每年支付联邦法律规定的5%,通常已经脱离了捐赠人的初衷。

托管巴菲特巨额资产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则表示将在盖茨夫妇逝世50年之后散尽资财进行清算,巴菲特捐赠的财富则在其资产清偿后十年内分发出去。而在有生之年捐赠半数财富的新期限更极大加速了这一趋势。

《[[福布斯]]》认为,这一“日落慈善”的趋势表示捐助者更感兴趣的是在世界上留下一个记号,而不只是一个基金会。但问题在于,尽管很多人宣称他们将迅速散尽财富,却很难坚持到底。以“激进慈善家”eBay创始人皮埃尔·奥米达尔(Pierre Omidyar)为例,他曾在2000年宣布,截止到2020年,自己将只保留1%的个人财富,其余尽数捐出。但随着净资产不断增加,奥米达尔修订了自己的计划和时间表。

盖茨基金会前CEO、现为盖茨和巴菲特顾问的帕蒂·斯通西弗(Patty Stonesifer)表示,2010年6月16日,已经有四个家族同意作出捐赠承诺,包括房地产和建筑业大亨埃里·布洛德(Eli Broad)、风投资本家约翰·杜尔(John Doerr)、媒体大亨格里·伦菲斯(Gerry Lenfest)和前思科董事长约翰·莫格里奇(John Morgridge)。

香港奶粉限带令中的日落条款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港府回应称奶粉限带令不加“日落条款”。香港出境违例携带超量奶粉最高判处两年监禁,而且部分被拘捕人士都被羁留数日才作出判决,有议员质疑执法方式太过严苛。对此,俞官兴表示,一如其他执法,海关会就相关违例案件进行调查,并在取得足够证据证明被捕人士触犯法例后,才对有关人士进行检控。对于争议最大的法例是否应该修订,加入一个废除修订规例的日期(即所谓“日落条款”),对此港府并不认同,昨日更详细交代了港府的立场。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黎陈芷娟表示,法例刚于3月1日实施,在现阶段加入“日落条款”言之尚早,并会发出错误信息。“如果在不考虑实际的情况下,订立一个废除修订规例的日期,我们难以确保废除修订规例后,不会导致水货活动死灰复燃,对奶粉在零售层面的供应造成冲击。”

==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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