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45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File: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jpg|240px|缩略图|右|<big>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长(黄汉荣 )</big>[http://czt.gxzf.gov.cn/zwgk/jcxxgk/ldxx/W020200313716043340314.jpg 原图链接][http://czt.gxzf.gov.cn/zwgk/jcxxgk/ldxx/t1561850.shtml 来自 广西财政网 的图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18年1月23日在 [[ 南宁 ]] 召开。
2018年2月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 自治区 ]] 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陈武共同揭牌<ref>[http://gx.people.com.cn/cpc/n2/2018/0205/c179665-31219205.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人民网, 2018-02-05</ref>。
==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 [[ 北京市 ]] 、 [[ 山西省 ]] 、 [[ 浙江省 ]]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 会议 ]] 定于2018年1月23日在南宁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 人民代表大会 ]] 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f>[http://www.gxzf.gov.cn/sytt/20190114-731242.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01-14</ref>。
==监察范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 [[ 国家机关 ]]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 [[ 教育 ]] 、科研、 [[ 文化 ]] 、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 [[ 组织 ]] 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 [[ 廉政建设 ]] 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 道德 ]] 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 职务犯罪 ]] 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 [[ 法律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 [[ 检察机关 ]] 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 [[ 公职人员 ]] 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