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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
==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 行业协会。
(五)加强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职责,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平衡。
(六)加强 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 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 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 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 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 行业协会。
(五)加强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职责,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平衡。
(六)加强 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 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 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 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 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