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變更

刘莘

移除 40 位元組,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刘莘]]'''<ref>[https://baike.so.com/doc/6652955-6866774.html 个人简历网 ] </ref>
硕士学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兼职:《[[ 行政法学研究]] 》副主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制办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交通部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立法法;主要讲授课程中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外语语种 英语。
2018年12月25日,刘莘教授在北京逝世<ref>[https://news.sina.com.cn/o/2018-12-26/doc-ihmutuee2713977.shtml   刘莘教授逝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哀悼:她不畏权贵不恋功名],新浪网,[引用日期2018-12-26]</ref>,<ref>[http://fxy.cupl.edu.cn/info/1084/6927.htm   沉痛哀悼刘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引用日期2018-12-26]</ref>
== 人物经历 ==
刘莘教授,祖籍 [[ 山东 ]] 乳山.*1956年3月27日出生于 [[ 北京 ]]
*1963年9月,入读小学,
*1966年因文革小学学业于三年级时中断。
*1980年,为响应国家号召转到法律系学习,并于
*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习行政法,由张尚鷟、王名扬、应松年、朱维究等教授担任导师,与张树义、杨文忠、徐鹤林成为新中国行政法学专业首批四名硕士研究生。
*1986年6月,她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已达32载。
*1992年,刘莘教授成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
*2002年11月,获评教授职称。
== 学术成就 ==
刘莘教授是著名行政法学家,在行政法领域精耕细作、卓有建树。她钟情于行政法研习,对行政法基础理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的研究在国内首屈一指,更是立法法、行政立法问题的顶尖专家。她笔耕不辍,著述颇丰,独著或主编了《行政立法研究》、《行政法热点问题》、《立法法》、《诚信政府研究》、《中国行政法》、《身土不二——行政法文集》、《[[ 行政立法原理与实务]] 》、《政府管制的行政法解读》、《[[ 软法与公共治理]] 》、《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繁星法眼》等10多部著作,其中对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辅助性原则以及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等的研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刘莘教授在《中国法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行政法学研究》、《[[ 法商研究]] 》、《行政管理改革》等重要期刊发表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行政合同刍议]] 》、《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行政合同存在的意义》、《论摆脱行政诉讼的困境》、《[[ 依法行政与行政立法]] 》、《论行政收费的设定与监督》、《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析探》、《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行政复议改革之重——关于复议机构的重构》、《税收法定与立法保留》、《“专车利益”分化中的地方立法空间》、《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概况》等论文120多篇,对诸多问题均有独到研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刘莘教授长期关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认为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偏差导致了实践中复议制度发展的迟滞,提出应当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为解决行政争议,而监控行政权的行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一功能的副产品,而且是基于这一功能必然产生的副产品。近年来,刘莘教授带队对基层行政复议制度实践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两次大调研,从黑龙江到福建,从长三角到珠三角,从城市到乡村,都留下刘莘教授不辞辛劳上下求索的脚印,她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路径形成了更加深入的观察与思考,并发表数篇文章对重点问题逐一讨论。
== 出国经历 ==
== 学术观点 ==
关于行政立法的研究,首次对国内外的行政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认为《[[ 立法法]] 》在总结了二十多年行政法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后,在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重大问题上均有建树,但比起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而言仍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在研究授权立法时,认为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授权主体多,授权过于笼统,法律应该对授权事项作出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授权;在研究行政立法程序时,认为我国民众参与的程序设计明显不足,应该加强民众在行政立法中的参与,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等。代表作:《[[ 行政立法研究]] 》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探讨===
===关于行政许可===
认为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复效"行政行为,不仅对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也对其他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在行政许可中,利益平衡应是行政机关关注的重点。代表作:《利益平衡--〈行政许可法〉的关注重点》,《[[ 法学]] 》2003年第10期
===关于应急状态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认为紧急状态是一个宪政概念,是为解决社会非常状态下的政府权力运作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问题的制度设计。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因此,行政紧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下的子原则在紧急状态下依然适用。代表作:《[[ 应急状态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载马怀德主编:《[[ 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
2,344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