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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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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 [[ 欧洲合同法原则 ]] 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 [[ 结果主义 ]] ,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 [[ 判断标准 ]] ,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 [[ 迟延履行 ]] 、 [[ 履行不能 ]] 、 [[ 不完全履行 ]] 、 [[ 先期违约 ]] 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 [[ 解除债权 ]] ;二是对 [[ 合同解除权 ]] 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 [[ 法定解除权 ]] 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 [[ 解除权 ]] 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根本违约: [[ 根本违约 ]] 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 [[ 迟延履行 ]] 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 [[ 瑕疵履行 ]] 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 预期违约 ]]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 [[ 预期违约 ]] 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 [[ 主要债务 ]] 。默示的 [[ 预期违约 ]]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评价==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 [[ 裁量权 ]] 加以判定的事项,对此加以类型化,将有助于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判断。迟延履行场合 :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场合
不完全履行场合
先期违约场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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