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0,741
次編輯
變更
创建页面,内容为“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成立于2013年10月,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的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的省级学会,具有独立法人资…”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成立于2013年10月,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的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的省级学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正式团体会员。
==机构简介==
学会活动的学术领域是智能科学技术,活动地域是安徽省,基本任务是团结组织全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安徽省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安徽省经济发展做贡献。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现有会员==
学会目前拥有会员200余人,基本覆盖了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安徽省的重点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和安徽大学),人工智能专门研究单位(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研究所),以及安徽知名国企业(安徽徽商集团)。随着智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学会的队伍仍处在快速增长中,一大批与智能科学技术有关的学术团体正在积极申请加入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
人工智能被列为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随着中国人工智能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在国家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欢迎广大科技工作者踊跃加入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草案)(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英文名称:Anhui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写学会为AAAI。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安徽省人工智能学会是安徽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由安徽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学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团结组织全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安徽省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安徽省经济发展做贡献。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境外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智能信息技术领域的各类培训及人才培养,发现并推荐人工智能领域的优秀人才,组织青少年进行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种科技竞赛活动。
(四)普及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
(五)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战略及对策分析,开展国内外调研与考察,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活动,向政府提供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有科学根据的咨询建议或调查报告。
上述业务范围概况为: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咨询、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开展学术活动的科技工作者。
(五)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人工智能及应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从事人工智能科技管理并作出贡献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