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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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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Shanghai Coatings and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DTA)。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主管单位是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由长三角洲地区染料、涂料、颜料、助剂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主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前身是上海染料农药工业行业协会, [[ 成立 ]] 于1987年1月,是上海早期的协会之一。2002年在上海市协会改革调整中,上海染料农药工业行业协会更名为上海染料行业协会。2005年由于行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推进涂料染料 [[ 产业 ]] 的共同发展,上海染料行业协会按规范程序更名为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本会1994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先进行业协会。《上海染料》期刊,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国内外公开 [[ 发行 ]] ,是全国石化系统的优秀期刊。
==协会简介==
本会现有会员单位149家。会员成员主要分布在上海市和 [[ 长江三角洲 ]] 地区,在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产品从涂料、油漆到涂料原材料,从纺织染料、食用色素到油墨和有机、无机颜料,从 [[ 涂料 ]] 、染料助剂到化工专用机械,从大化工到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 [[ 政策 ]]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会员需求,组织 [[ 市场 ]] 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涉及 [[ 行业 ]] 合法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 [[ 发展 ]] ,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关系,推进会员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4、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技术标准和企业 [[ 产品 ]] 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及标准的审核;
5、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品牌建设,开展管理、 [[ 技术 ]] 、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6、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 [[ 合作 ]]
7、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关行业发展 [[ 规划 ]] 、行业标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价格协调等工作;
8、主办《上海染料》 [[ 期刊 ]] 、开展广告业务,每月出版协会通讯;
9、承担中国染料工业协会有机颜料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协会有独立网站为会员单位服务,报道协会活动信息和 [[ 产品 ]] 介绍;
11、设立职称咨询站,受理职称申报工作;
12、设立 [[ 大学生 ]] 、青年见习基地;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 英文 ]] 译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D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地区涂料、染料、 [[ 颜料 ]] 、助剂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维护 [[ 行业 ]] 和会员利益,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市社团管理局。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 务===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规划、 [[ 信息 ]] 、调研、咨询、统计、培训、会展、办刊。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开展对行业基础 [[ 资料 ]] 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行业情况,向 [[ 政府 ]]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之事项。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 [[ 关系 ]] ,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和市场预测、科研的信息,协助推广会员的 [[ 产品 ]] ,协助或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学会与企业的交流,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五)、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 标准 ]] 制定、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 [[ 培训 ]] ,为企业组织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素质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 合作 ]] 与交流,通报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情况。
(八)、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 [[ 建设 ]] ,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 [[ 公益 ]] 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依法取得 [[ 工商管理 ]] 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会员提出退会,经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 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法 [[ 破产 ]] 和撤消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 [[ 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 [[ 秘书 ]] 长人选的聘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聘免;
(九)、 [[ 领导 ]]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 ]] 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 [[ 处理 ]] 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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