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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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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概述==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ref>[https://www.sohu.com/a/399131419_162522 印度驱逐两名巴基斯坦外交官 ,巴外交部:印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搜狐 , 2020-06-02</ref>。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条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诸名称的内涵,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第3至47条将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为六个部分,即:使团职务、使团馆舍、使团人员、关税与检查、档案与通讯以及其他条款,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的等级、使馆的不可侵犯、税收与关税的豁免、公约的受益者、无线电通讯、限制使馆活动特别是第11条关于使馆的规模和第26条关于行动及旅行自由,等等。其中,对使馆及其人员的行动自由和与派遣国政府之间官方通讯秘密的保护是国际法赋予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约第48至53条为最后条款。公约兼采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并且明确强调:虽然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一定的义务,但是,履行这些义务以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为限。实践中,此种特权与豁免也使少数外交人员蔑视接受国法律、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成为可能。为了避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演变为一种完全的、绝对的权利,公约对此作了一定限制。例如特定情形下宣布使馆外交人员或其他职员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第9条第1款)、限制使馆规模(第11条)、放弃豁免(第31条第4款、第32条)、外交特权与豁免终止(第3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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