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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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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姓名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 梅因 (著名法律史学家)| 圖像 =[[File:Meiyin.jpg|缩略图|居中|center|250px|[http://p1.so.qhimgs1.com/bdr/_240_/t01637804c95e1b9f81.jpg 原图链接][https://3g.163.com/money/article/D0V8N4RB002580S6.html?clickfrom=360_adapt 图片来自]]]| 圖像說明 = | 出生日期 = 1822年| 出生地点 = 苏格兰累顿| 國籍 = 英国| 别名 = 亨利·梅因| 毕业院校 =| 職業 = 教授| 活跃时期 = | 知名原因 = 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知名作品 = 《古代法》</br>《东西方村落共同体》</br>《古代法律史》</br></br>《平民政府》</br></br>}} '''梅因''' ,全名为 '''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 ''' ,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 [[ 历史法学派 ]] 的集大成者。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 目录 == 1梅因的生平 2梅因的著述 3梅因的名言 == 梅因的生平 == 梅因于1822年8月16日出生在英格兰累顿附近。早年在[[基督教]]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期间在1850年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的第一高级讲师,他的讲演曾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这期间他还担任过一段时间的王室法官。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曾经参加指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到英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主讲人,[[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和惠韦尔讲座国家法教授,他担任这一职位直到1888年去世。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 梅因的著述 ==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333.shtml 关于梅因《古代法》 ].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ref>、《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梅因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 [[梅因]]的名言 == 1.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第97页) 2.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年代,不可能想像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做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反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古代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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