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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https://www.sohu.com/a/459644002_120209925 来自 搜狐 的图片]</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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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黑龙江省查禁扎吸

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

法规分类号:B522002198948

颁布日期:1989/11/24

实施日期:1989/11/24

文 号:[[黑龙江省]]

公安厅令第二号
|}

《'''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是[[黑龙江省公安厅]]1989年11月24日发布的规定。
<ref>[http://www.iplant.cn/info/%BA%DA%C1%FA%BD%AD%CA%A1%B2%E9%BD%FB%D4%FA%CE%FC%B6%BE%C6%B7%BC%B0%CB%BD%D6%D6%B6%BE%C6%B7%D4%AD%D6%B2%CE%EF%B9%E6%B6%A8 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 植物智, 2020-01-18</ref>

==相关信息==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公安厅
【内容分类】公安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毒品是:具有麻醉性、中枢神经兴奋性,长期吸食、注射可成瘾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度冷丁、安纳咖等。毒品原植物主要指罂栗、大麻等
第三条 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行为,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于医疗的除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吸食鸦片的;
(二)吸食海洛因的;
(三)扎吗啡的;
(四)扎大麻的;
(五)注射度冷丁的;
(六)扎吸安钠咖的;
(七)扎吸其它毒品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场所的;
(二)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工具的;
(四)贩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
(五)私种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下的;
(六)扎吸毒品屡教不改的。
第七条 对扎吸毒品成瘾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在指定医院医生的指导下,强行戒除。
第八条 查禁的毒品一律予以没收。其中鸦片原料上缴国家医药管理局;可供医疗使用的,由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质量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交医药管理部门;无医用价值的毒品、扎吸工具及私种的毒品原植物由公安部门销毁。
第九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370 植物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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