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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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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 <ref>[http://news.sohu.com/20130327/n370519202.shtml 最高检、总政治部明确军人违职犯罪立案标准],搜狐,2013-03-27</ref> 。《立案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2002年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
==法律制定==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职责是每一名军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自己的职务所必须担负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分为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对军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军人的职责,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对军人违反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则由军纪处理。
③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为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f>[http://news.sohu.com/20120311/n33738184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搜狐,2012-03-11</ref> 第450条的规定,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有军人违反职责罪,退役之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非军人不能单独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但可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共犯。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大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故意犯罪,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个罪名,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