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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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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防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民防主管部门。

(三)加强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省民防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全省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

(三)拟订省民防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进行民防、人民防空演习。保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指挥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动。

(四)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承担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民防专业队伍、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全省民防、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民防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

(八)负责省委、省政府民防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军区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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